漯河市畜牧局
漯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2023年漯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3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畜牧局组织制定了《2023漯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0日

 

 


2023漯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 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或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创建的地区(场群)以外的牛羊实行普免。各县区于114日前,将免疫奶牛场名单变化情况报市畜牧局,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防控。

二、疫苗种类

各县区可根据监测结果,自主选择省农业农村厅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情况另行通知。“先打后补”场户应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组织实施

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县区要根据《漯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漯牧〔2021〕77号)要求,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2023年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

(三)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县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县区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免疫技术培训。

)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落实报告制度。我市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要求,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各地,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先打后补”等补助资金从中列支。

各县区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