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现将《漯河市畜牧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四张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漯河市畜牧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漯河市畜牧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漯河市畜牧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漯河市畜牧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此页无正文)
2022年8月9日
附件1
漯河市畜牧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 |
2 |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 |
3 |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 |
4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 |
5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禽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指导 |
附件2
漯河市畜牧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2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3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附件3
漯河市畜牧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 |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2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3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行政建议 |
附件4
漯河市畜牧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强制的情形 | 不予强制的依据 | 跟进措施 |
1 | (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 |
2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 | 违法行为预警 |
备注:1.其他未列入清单的不予行政强制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执行。
2.此表将进行动态动态更新,以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