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畜牧局
关于开展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全市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动物检疫能力和水平,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决定2022年4月上旬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找漏洞、补短板、强管理、促提升”的总体目标,以“查补提争”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健全检疫工作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开展电子检疫出证核查,强化队伍能力作风提升,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树立底线思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全市检疫工作质量。
二、整治重点
(一)产地环节
1.官方兽医是否定岗定责、定场定人,是否存在监管范围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2.是否存在“虚构场、建空圈、套出证”等为来源不明动物检疫申报提供便利的问题。
3.是否存在为无耳标动物、未经备案车辆出具检疫证明现象。
4.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上传检疫记录照片、照片信息与检疫出证信息不符的问题。
5.是否存在检疫不到现场、不按检疫规程出证等问题。
6.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动物拒绝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问题。
7.是否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乡镇站、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其逐步转型为集动物申报检疫、政策法规宣传、动物疫病防控和日常监管巡查的综合性基层派出机构。
(二)屠宰环节
1.是否存在工作时间脱岗、未经屠宰检疫就出证问题。
2.是否监督企业落实入场查验、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
非洲猪瘟自检等制度。
(三)证章标志管理环节
1.检疫证章标志发放、使用等流向信息是否登记完整。
2.是否在国家动物标识追溯系统完成动物耳标信息登记。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耳标、检疫证章标志流失现象。
4.是否存在工作人员倒卖、转让动物耳标现象。
(四)调运监管环节
1.是否加强对屠宰场、养殖场的巡查和日常监管,发现未严格落实入豫生猪调运监管要求的或接收未取得入豫动物指定通道签章的经道路跨省调入动物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是否监督养殖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落实隔离期观察,隔离期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是否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基础信息,由县级管理员审核录入基本信息,并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管理办法,杜绝放任自流。
4.是否按照最新公告或文件要求落实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动物检疫能力提升方面
1.是否积极配合完善“智慧动监”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在全市范围试点推广电子养殖档案、规模养殖场远程可视化监管等信息化手段。
2.是否持续规范河南省智慧兽医云平台及豫牧通App使用,确保智慧兽医云平台基础数据扎实。
3.是否探索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作机制,打通基层动物检疫、防疫沟通合作通道。
4.是否健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机制,常态化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人员培训及演练工作。
5.是否培养锻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官方兽医队伍,为有效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六)工作纪律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等规定问题。
2.是否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等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法利益等问题。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网格到底、职责到人”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每名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
(二)开展网络稽查。依托智慧兽医云平台检疫出证信息,核查官方兽医近一年内的检疫出证情况,逐证溯源,核查出证真实性,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检疫出证人员。重点排查为来源不明动物申报检疫提供便利、提供虚假信息、违规拍照或上传照片不规范等问题,加强违规出证等风险隐患管控。
(三)强化督促指导。采取实地核查、全市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推动检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8月份,将从各县区抽调业务骨干形成考察组,对各县区查摆问题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对检疫工作作风疲软、敷衍塞责、不履职、不尽责等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地方政府反馈,强化行业管理,提升能力作风水平。
(四)开展警示教育。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印发典型案例汇编。组织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活动,通过集中学习等方式,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
四、时间安排
(一)学习动员(2022年4月1日至4月15日)。通过多种方式,组织人员集中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工作纪律。官方兽医签订承诺书,设立官方兽医违规违纪问题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自查自纠(2022年4月16日至5月31日)。围绕整治重点,官方兽医对近一年的检疫出证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提交自查报告,梳理问题清单,存档备查。各县区要将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市动物检疫站。
(三)集中整治(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市级将采取检疫电子出证信息核查、实地核查、作风整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整治。对于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问题的,从轻处理。对于上级移交、省市级抽查发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汇报至省级进行全省通报。
(四)巩固提高(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级将把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提交省厅,其将根据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总结成效、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指导、限期整改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将专项整治活动作为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组织,深入推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有力、分工有序、责任明确的领导工作机制。
(二)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理顺检疫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机构定位,提升专业能力,夯实工作基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持续加大投入,确保活有人干、事有人管,切实保障动物检疫正常工作秩序。
(三)加强检打联动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共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四)做好信息报送。一是各县区于4月10日前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所、报检点的基础信息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完成更新,并报送各级官方兽医违规违纪问题举报电话。二是于4月25日前将辖区内养殖场(户)及网格化官方兽医人员信息(见附件3)报送市动物检疫站。三是于4月15日前、6月5日前、9月5日前分三次报送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开展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同时一并报送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县区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好的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动物检疫站。
联系人:吴影 蔡彬
联系电话:0395-5755863
邮箱:lhdjzyw@163.com
附件:1.2022年漯河市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名单
2.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3.2022年养殖场(户)及网格化官方兽医人员信息统
计表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
2022年漯河市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领导
小组和工作机构名单
为了开展好全市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市动物检疫站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整治活动的领导协调工作,保证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一、领导小组
组 长:赵荣立
副组长:李书圈
成 员:黎志荣、师永华、娄淑红、张威、王孟全、刘军钊、谢宏志、马骁、刘建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娄淑红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
督导指导组:
组 长:娄淑红 成 员:于会民、孙凯、蔡彬
工作职责: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
综合组:
组 长:黎志荣 成 员:吴影、叶琛
工作职责: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材料上传、把握动态情况和总结工作。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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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2022年动物检疫工作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类别 | 学习教育情况 | 签订官方兽医承诺书(份) | 自查自纠情况 | 集中整治查处情况 | 其他 |
培训 (场次) | 培训 (人次) | 违规行为(起) | 违规人员(人) | 处理人数(人) | 违规行为(起) | 违规人员(人) | 行政处分人数(人) | 移交纪检人数(人) | 移交司法人数(人)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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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报表数据填报累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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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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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养殖场(户)及网格化官方兽医人员信息统计表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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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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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分管人员 | 分包县(市、区) | 县级分管人员 | 分包申报点名称 | 管辖乡镇 | 官方 兽医 | 检疫区域情况 |
养殖场(户)名称 | 详细地址 | 动物种类 | 存栏量 | 企业负责人 | 企业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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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官方兽医对规模养殖场实施专人负责,对散养户实行包村负责制。县级从县级分管人员开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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