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经历三次修订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修改的意义和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是2002年,死亡大约14万人,2020年降到了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发生事故起数是140起,2020年下降到16起,下降幅度88.6%。但是,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现在是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太明确时,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安全生产法修改了什么?
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员参与安全生产
此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是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人人能参与,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对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加大惩处力度,最高罚款1亿元
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2000万元,最高可罚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到40%至100%。
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方面做了针对性修改
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