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畜牧局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接群众举报,舞阳县孟寨镇孟寨街舞阳县某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内经营有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猪精液),经舞阳县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当事人店内有猪精液24瓶,产地来源为郾城区,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执法经过

1.立案程序:舞阳县两名执法人员向舞阳县某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确认,当事人经营的猪精液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

2.调查程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验后,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产品照片、进销货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复印件。当事人共进货253瓶,销售价格20元/瓶,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精),货值金额为5060元。上述证据、文书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3.处罚程序:2022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舞阳县某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视其放弃上述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舞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农(动监)罚〔2022〕2号),对当事人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060元整(伍仟零陆拾元整)。

(三)处理结果

2022年8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060元整(伍仟零陆拾元整),当事人已将全部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五)工作启发

处罚教育引导结合。本案中对舞阳县某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处罚后,对当事人积极开展回访和指导,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关于经营动物产品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处罚教育引导相结合,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