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牧〔2020〕54号
漯河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2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方案
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畜产品生产消费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决定开展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为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市局决定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针对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1、以禽蛋为重点产品,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畜禽产品行为。(此项行动市局由饲料科、动物防疫检疫与兽医医政药政科牵头负责,畜牧产业发展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参加)
2、以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打击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等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此项行动市局由畜牧产业发展科牵头负责,饲料科、动物防疫检疫与兽医医政药政科、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参加)
3、以猪肉为重点产品,以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畜禽屠宰环节注水注药及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此项行动市局由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参加)
根据近年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情况,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2),供各县区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督促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用药档案,规范开具、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指导种养大户、小散养殖场户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鼓励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积极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行动,提高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实行“划片分区、定岗定责、定点监管、责任到人”,确保重点监管对象都有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行政指导、专项执法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类杀虫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深入排查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依法查处。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结合年初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监督抽查结果异议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不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交叉互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投入品购买使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各县区飞行检查、交叉互查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局汇报。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省厅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实施步骤
各县区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各县区畜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中旬至11月上旬)。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中旬)。省厅、市局将适时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各县区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市局今年继续将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食品安全考核、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饲料、兽药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市局内部要按照要求,行业管理、综合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开展“利剑”行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畜牧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和市功能区畜牧服务中心7月15日前报送 “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 “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1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以上信息按时报送至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同时抄送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联系人:朱莉,
联系电话:0395‒5759159,邮箱:lhxmjzgk@163.com。
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张文彬,
联系电话:0395-5755870。
附件:1、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
工作组
2、畜禽产品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3、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
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
处台账
5、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
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1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工作组
组 长:段宏亮 市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姜京予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耀生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爱国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
唐发民 市畜牧局副局长
赵荣立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所长(支队长)
李书圈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党总支书记
成 员:党占华 市畜牧局畜牧产业发展科科长
张 军 市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与兽医医政药
政科负责人
李军杰 市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科长
张文华 市畜牧局饲料科科长
于长弓 市畜牧局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文彬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
队)副所长(副支队长)
王克然 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主任
附件2
畜禽产品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重点关注 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多西环素 | / |
禽 肉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 |
羊 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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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多西环素 |
附件3
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行动名称 | 重点产品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质量安全问题 (个) | 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数 (批次) | 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利剑2号”行动 | 畜禽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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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休药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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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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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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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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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附件4
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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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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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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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台账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 号 | 县区名称 | 品 种 | 抽查乡镇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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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畜禽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