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牧〔2020〕54号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方案

漯牧〔2020〕54号 

漯河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2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方案

 

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畜产品生产消费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决定开展2020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为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市局决定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针对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1、以禽蛋为重点产品,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畜禽产品行为。(此项行动市局由饲料科、动物防疫检疫与兽医医政药政科牵头负责,畜牧产业发展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参加)

2、以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打击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等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此项行动市局由畜牧产业发展科牵头负责,饲料科、动物防疫检疫与兽医医政药政科、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参加)

3、以猪肉为重点产品,以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畜禽屠宰环节注水注药及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此项行动市局由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等单位参加)

根据近年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情况,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2),供各县区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督促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用药档案,规范开具、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指导种养大户、小散养殖场户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鼓励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索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积极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行动,提高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实行“划片分区、定岗定责、定点监管、责任到人”,确保重点监管对象都有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行政指导、专项执法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类杀虫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深入排查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依法查处。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结合年初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监督抽查结果异议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不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交叉互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投入品购买使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各县区飞行检查、交叉互查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局汇报。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省厅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实施步骤   

各县区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各县区畜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中旬至11月上旬)。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中旬)。省厅、市局将适时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各县区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市局今年继续将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食品安全考核、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饲料、兽药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市局内部要按照要求,行业管理、综合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开展利剑行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畜牧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和市功能区畜牧服务中心7月15前报送 “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 “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1月20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以上信息按时报送至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同时抄送市局相关业务室。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联系人:朱莉,

联系电话:0395‒5759159,邮箱:lhxmjzgk@163.com。

 

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张文彬,

联系电话:0395-5755870。

 

附件:1、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

         工作组

      2、畜禽产品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3、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

         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

         处台账

      5、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 

         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1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工作组

 

  长:段宏亮   市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姜京予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

     王耀生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爱国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

     唐发民   市畜牧局副局长

     赵荣立   市畜牧局党组成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畜牧兽医执法支队)所长(支队长)

     李书圈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党总支书记

成  员党占华   市畜牧局畜牧产业发展科科长

        张  军   市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与兽医医政药

                 政科负责人 

        李军杰   市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科长        

        张文华   市畜牧局饲料科科长             

        于长弓   市畜牧局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文彬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

                 队)副所长(支队长)

        王克然   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主任   

附件2

畜禽产品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重点关注

品种

重点关注参数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常规药物超标

禽  蛋

(产蛋期)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多西环素

/

禽  肉

氧氟沙星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牛  肉

盐酸克伦特罗

/

羊  肉

盐酸克伦特罗


猪  肉

氯霉素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多西环素

 


附件3

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行动名称

重点产品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发现
质量安全问题
(个)

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涉及
金额
(万元)

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数
(批次)

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指导
培训
(场次)

指导
培训
(人次)

利剑2行动

畜禽产品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违反休药期规定





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





生猪屠宰














合计














   说明:1.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附件4

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发现的问题

发现时间

发现方式

查处进展情况

是否移送司法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是否销号

1








2








、、、
























说明:1.此台账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2020年5-XX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 号

县区名称

品 种

抽查乡镇

抽样单位名称           

不合格样品数

不合格参数

药物种类








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

































说明: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畜禽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漯河市畜牧局                       2020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