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农业品牌建设,提升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豫政〔2020〕2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国家版权局登记,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并持有该商标及标识。“豫农优品”是河南省整体打造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第三条 “豫农优品”商标彰显出河南新农业、新农人的含义,体现“河南农产品”地域特征,寓意品质优良。“豫农优品”标识整体由鼎的形象呈现,包含河南、碗和麦穗等元素,体现了河南农业在中国农业中的重要地位,代表在河南省辖区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商品量、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农业产品。
“豫农优品”商标图案:
“豫农优品”形象标识图案和色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管理工作。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培育、推荐使用人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第五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实行分级受理和专家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
第六条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培育、推荐,组织发动使用人积极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严把质量安全关,在举办的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中,重点宣传“豫农优品”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七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申请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权威检测、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
(一)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注册地址、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河南省辖区内。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产品拥有独立的商标注册证、有明确的包装标识。
(五)产品获得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一项以上,或入选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目录。
(六)建立有完整的产品收购、生产、经营台账,建立有品牌营销体系。
(七) 有健全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地环境保护体系,产品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八)营业执照登记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标及标识使用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复印件。无以上质量品牌农产品证书的,应提供1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活动的,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八)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授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申请使用人经审核通过后,需与持有单位签订授权书,方可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第十二条 使用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二)允许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进行宣传推介。
(三)允许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参加涉农展会等产销对接活动。
第十三条 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确保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产品不低于申请时的质量水平。
(二)遵守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约定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三)接受“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监督检查及跟踪检查。
(四)严格管理“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包装物,不得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经授权后,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或加贴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图案、色相,但图形大小可按比例缩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发展实际,审核授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地域范围、相应产地生态环境、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公用品牌评价体系,组织对辖区内“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使用商标及标识情况实施年度评价。
第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建立“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跟踪评估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
(一)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三)产品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产品质量品牌证书失效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
(六)产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形象信誉的。
第二十条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名录公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