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漯河市畜牧局接获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法线索移交函。获嘉县反映在获嘉县某某肉品有限公司发现由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载工具牌号:豫LN0XXX)于6月19日通过道路运输生猪进入河南省未加盖“河南省入豫动物指定通道监督专用签章”。
(二)执法经过
1.立案程序:7月20日,经领导批准后,漯河市畜牧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提取复制车辆运行轨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7月21日,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对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生猪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立案调查。
2.调查程序:7月24日,执法人员对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调查询问。7月26日,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豫LN0XXX车辆的驾驶人郭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信息,电话联系货主杨某,多次联系均未接通。同时,执法人员同获嘉县某某肉品有限公司何某取得联系,提取生猪运输称重单及付款凭证。 2023年8月4日,该案调查终结。查明: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LN0XXX车辆的驾驶人为郭某某,主要进行生猪运输工作,车辆备案编号:4111050XXX。2023年6月19日,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自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侯店村委会侯店村东至县某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运输60头生猪至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某某肉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开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河南省境内未经过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入豫通道。经执法人员与获嘉县某某肉品有限公司何康核实,该批生猪净重11240千克,每千克约9.45元,货值金额共计106230元。
3.处罚程序:本机关在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牧(动监)告〔2023〕1号),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3视其放弃上述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漯河市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牧(动监)罚〔2023〕1号),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
(三)处理结果
2023年9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本机关责令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运输生猪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将全部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法律依据
当事人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生猪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和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五)工作启发
处罚教育引导结合。本案中对漯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生猪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处罚后,对当事人积极开展回访和指导,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关于道路运输动物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处罚教育引导相结合,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