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畜牧局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
202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载明不完善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不完善,不能真实反映本场生产经营实际,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舞农畜牧责改〔 2021 〕2号)并直接送达。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仍然不完善。
(二)执法经过
1.立案程序:舞阳县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违法线索后,两名执法人员当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舞农畜牧责改〔 2021 〕2号)并直接送达。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
2.调查程序:两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不完善,经询问当事人,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与本场实际生产经营不相符,当事人部分生产经营情况未进行记录;其后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舞农畜牧责改〔 2021 〕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补正养殖档案内容。上述文书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直接送达给当事人,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核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仍然不完善。
3.处罚程序: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仍然不完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行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舞阳县农业农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舞农畜牧责改〔 2021 〕1号),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决定。
(三)处理结果
10月28日,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将全部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版)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五)工作启发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积极组织养殖场(户)参与畜禽养殖档案填写培训。同时要加大对相关养殖场(户)进行宣传,不断改进实际操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完善,逐步提高养殖档案水平。